城市进行时|高空抛物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热门

2023-05-24 07:57:29    来源:大理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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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2023年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慧,和您一起关注:高空抛物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赵文慧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10月,小张在朝阳区某小区干活时,头部被高空飞来的不明物砸中,最终导致死亡。由于无法确定水泥块和水龙头的所有人,小张一家把整栋楼(301-1702,三层以上居民)39户居民,以及小区物业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在39名住户中,经过实地考察,核实证据,法官排除了三户居民,原因是坠物是从北侧坠下,但其中两家户型朝南,完全不具备实施抛物或坠物的可能。另外有一位房屋的产权人在事发当时,已经把房屋出租给了另外的被告,他的房屋的管理义务已经发生了转移。

最终,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坠物的相关问题的解释,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36名居民承担每户一万元的补偿责任。

对于物业方面,朝阳区人民法院也作出相应判决,判决物业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因为案件大部分被告是居民,承担的是补偿责任,法院执行局在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前提下,经过多次张贴公告,以及上门释理说法,很快执结了此案,目前,案款已交由受害人小张一家。

有不在场证明为何还需担责?

庭审中,所有被告意见统一:均称自己没有高空抛物行为,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大部分被告抗辩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事发时不在家;第二,很多住户称自家安装了护栏,没有办法向外扔东西;第三,事发涉案小区老年人偏多,根本不具备抛物的能力。

从法律层面看,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砸到小张的东西,到底是从楼外侧坠落,还是人为从楼上抛下来,导致小张死亡的。“坠物”和“抛物”究竟是哪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经证据审查,合议庭没法排除坠物的可能性。

法院表示,如果是坠物,比如窗台搁置的物品掉落,即使事发时住户不在家,也需要承担责任。所以虽然很多人确实有比较充分的不在场证明,但他也没有办法能够完全证明没有坠物的可能。

什么是“可能加害人”?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后段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实践中,高空抛物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侵权人查找难。如果侵权人难以找到,那侵权人直接责任的适用就会大打折扣。

因此,民法典在侵权人直接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该条文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而言,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会通过监控视频等证据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受害人积极查找直接侵权人。

比如,可以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排除一楼住户高空抛物的可能性;可以通过鉴定损害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坠落物来源高度超过一定楼层,从而免除该楼层以下的建筑物区分使用人的责任;可以通过小区监控等证据确定抛掷物来自一定楼层或一定方向,确定一定范围内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等。

物业公司也需担责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在法院实际审理的案件中,关于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情形主要包括两种形态:第一,当难以确定直接加害人时,建筑物管理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依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第二,存在直接侵权人时,建筑物管理人违反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的补充责任。

一般而言,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在认定建筑物管理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主要考量其履行管理责任的客观情况及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面,综合判断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承担。

如何确定高空抛物的“高空”标准?

首先,从条文本身来看,“高空”并非仅限于建筑物,还包括“其他高空”,如过街天桥、塔吊、高塔、航空器等。其次,“高空”并非一个具体量化的标准。即便是低层建筑,砸下铁球,致害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而从高楼顶层扔出一个鸡蛋,也可能会造成人员或者财产的损害。不同质量的物品在不同的高度被抛出所造成的杀伤力是不同的,因此,对于“高空”的司法认定,是结合高空抛物行为实际发生的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若行为人从高处抛出物品,且具有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可能性,就可以理解为高空抛物行为。

如何确定高空抛物中 “物”的标准?

被抛掷物不仅是可以因自身重力而造成危险或实害的物品,还可能是因自身特性造成某种危害。对于被抛掷的物品,只要其从一定的高处坠落,足以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物理性损伤,都应当属于“物品”的范畴。对于一般的物,因在静止状态和正常使用中不产生危险,因此要结合具体抛掷的高度和地点来分析,重点是考察被抛掷物的物理破坏力。通常来说,从任何高度抛掷纸片、羽毛、塑料袋都不会造成危险,但假如是在高铁电网、高速路、露天精密仪器上空等,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成立相关犯罪的可能性。一枚硬币从摩天大楼落下,也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更别说重物如电熨斗、菜刀、大件家具、家电等。那么还有另一种物,自身重力不会造成危险,但它自身的特性会造成危害,例如未熄灭的烟头。

作为高层住户在生活中该如何加以注意?

1、业主自身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生活垃圾袋装后,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3、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引导小孩,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4、高空抛物事关全体业主的人身安全,业主之间应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做好相互监督和提醒;

5、尽量不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城市进行时

《城市进行时》节目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0:00(首播)

21:00——22:00(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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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晋恺 向红玉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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